专利保护是“善法”还是“恶法”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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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题的核心现在就是在纠结于:究竟药品的专利是“善法”还是“恶法”。
支持者认为:专利保护可以促进药企投入资金进行研发,并借专利保护期获得巨大的利润弥补研发投入,因此是“善法”;
反对者认为:生命大于一切,资本家借专利保护形成的价格垄断,随意提高药品价格,使很多穷人因此无法获得药品从而导致失去生命,是“恶法”。
宣扬“dt>0”的基本逻辑,崇尚“奥派”的自由学说。
人为的规定“专利保护”就是妨碍了“dt>0”,“恶法”无疑。
但我不这么认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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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个方面:“专利保护”是垄断吗?
“恶法”论者认为:
国家的专利,则是国家授予创新者的垄断。
因此,把“专利”等同于国家制造的“垄断”,那么“专利保护”是“恶法”无疑。
但实际上,专利都有保护期,并非是无限制期限的。
保护期内,是属于“授予”的“垄断”。
但这个“垄断”,即为对创新者的奖励。
这份奖励也是创新者愿意付出成本去创新的动力(之一)。
保护期过了之后,“垄断”不复存在。
因此,“专利保护”的本质是“奖励”
而并不是“垄断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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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个方面:“专利保护”增加了成本吗?
“恶法”论者认为,因为专利保护,所以增加了维权诉讼成本等
有报道称维权诉讼成本甚至高达研发成本的40%-60%
因此“专利保护”是恶法无疑。
但实际上,维权诉讼成本是破坏“专利保护”制度造成的,而不是遵守制度造成的。
如果所有人都遵守“专利保护”的规则,这部分成本根本不会产生。
因此“专利保护”制度本身并不(显著)增加成本(如果非要把申请成本也算作成本的话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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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个方面:废除“专利保护”制度会降低成本吗?
“恶法”论者认为,如果没有“专利保护”制度,市场会充分竞争。
一旦有研发成功者,直接采用逆向工程做出“仿制药”,会大大降低成本。
由于有“专利保护”制度的存在,专利期内不能仿制,无法降低成本。
因此“专利保护”是恶法无疑。
专利在申请的时候,必须将最核心的部分“有效成分”公开。
要保护的就是最核心的这部分“有效成分”。
这个很容易理解:如果不公开,则无法判断是否侵权。
那么在“专利保护期”过后,仿品的生产者就可以越过漫长的探索过程,直接进行“有效成分”的逆向工程。
从事实上降低了后来者的仿制成本,也从市场的角度阻止了“垄断”的形成。
如果取消“专利保护”制度,那么最先研发成功者势必会对“有效成分”保密。
甚至对产品中增加“干扰剂”,以防止后来者的逆向工程。
那么后来者的逆向工程的成本就会显著增加。
结果就是不论先行者的多余的“干扰剂”成本,还是后来者的逆向工程成本,最终都会转嫁到使用者身上。
取消“专利保护”制度的结果,反而是增加了使用者的成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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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么干说可能有点晦涩,还是回到《我不是药神》的电影和现实生活中的实例上来。
瑞士诺华公司1997-2011总研发成本836亿美元,只成功了21个药品;
其中最知名的格列卫(片中名为“格列宁”)的实际研发成本超过50亿美元;
尽管确实有回报率惊人的品种,但全行业来看,新药研发的IRR水平并非暴利。根据相关报告,2017年全球制药巨头在研发上的投资回报率约
3%-12%。
如果没有专利保护制度,那么:
格列卫本身的研发成本50亿美元,假设5项“干扰剂”的研发成本每项1亿美元;
合计55亿美元。
印度仿制的“有效成分”研发成本10亿美元,每项“干扰剂”由于不知道是否为有效成分,因此研发成本与“有效成分”相同或近似;
总计60亿美元。
造成的结果只能是印度的“仿制药”即使卖相同的价格,仍然达不到平均的投资回报率--甚至亏损。
那么取消“专利保护”制度就会让药品的价格降低的结论,自然是不成立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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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么为什么2011年的时候陆勇可以买到极其便宜的格列卫呢?
印度是通过强行使用格列卫专利,直接进行逆向工程,大幅度减少了研发成本,才使得销售价格大幅度降低。
表面上来看,这是白血病人的巨大胜利,让很多家庭不富裕的患者也得到了新生。
甚至诺华与印度政府打了七年的诉讼还是败诉,让诺华少了一大笔收入。
但你有没有想过,此事可能产生的深远影响?
烧伤超人阿宝昨天的文章:《药物为什么这么贵》里面提到了两件事。
换句话说:
印度和南非强行突破了“专利保护”的规则,拯救了当前的家庭不富裕的白血病人和艾滋病人;
但是后来的埃博拉病人和其他各种知名不知名的病人的生存可能,就被剥夺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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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利保护制度,究竟是“善法”还是“恶法”?
我并没打算说服你。
保持自己的思考才是最重要的。
与君共勉。